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学校“一岗双责”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全面提升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根据《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参照《河北省教育厅机关学校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冀教党〔2020〕17号)要求,结合我校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与岗位职责相关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校领导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领导统筹推进学校安全工作;学校党政班子成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学校各中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本单位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单位安全工作;单位班子成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领导班子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上级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要求。
(二)将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安全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制定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措施。
(三)将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建设发展全局,健全安全工作体系,明确保障安全工作的资金、措施和支撑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领导和督促各中层单位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四)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加强宣传普及,鼓励和支持各中层单位开展安全科研课题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提升学校安全管理水平。
(五)对中层单位和领导干部进行安全工作考核,把安全工作成效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单位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度。
(六)加大学校安全责任事件追究力度,支持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严肃查处学校安全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落实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安全工作职责
(一)研究、部署、督导学校安全工作,协调解决学校安全工作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安全工作提供资金、物资保障。
(二)每年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全校安全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部署年度安全工作,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工作重大问题,落实安全工作重大措施。
(三)每年度与各中层单位签订有关安全工作的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状。
(四)把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并严格考核,支持、督促分管安全业务领导及班子其他成员做好安全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五)指导和协调较大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善后处理工作,对各等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六)履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分管安全业务领导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组织制定、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二)协助主要领导每年度组织至少召开1次全校安全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每半年至少带队检查1次学校安全工作、调研1次学校安全工作,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学校防范安全事故会议或安全工作专题会议。贯彻上级有关要求,分析安全工作形势,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及时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和工作考评。
(四)组织开展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检查学校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安全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五)指导相关业务部门抓好安全工作,加强安全管理机构自身建设,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
(六)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将安全工作与分管范围的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二)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参加分管范围内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安全工作监督检查。
(四)分管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章 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安全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党政职能部门、科研机构、教辅机构、直附属机构、学术机构、校办企业、挂靠单位等部门领导班子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安全工作部署要求,把安全工作纳入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列入部门总体工作议事日程,业务工作与安全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二)结合季节特点、每学期工作任务特点、特殊敏感时期和安全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部门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判安全工作形势,组织开展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风险隐患,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三)结合部门业务性质,建立健全并落实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体系,对职责范围内安全工作履行管理责任。
(四)妥善处置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有效处置相关案(事)件。
(五)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和宣教活动,提升师生员工安全素养,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案件发生。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党政职能部门、科研机构、教辅机构、直附属机构、学术机构、校办企业、挂靠单位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安全工作部署要求,做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抓好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每季度至少调研1次安全工作,至少带队检查1次单位安全工作。
(三)把安全工作纳入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列入部门总体工作议事日程,支持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四)落实本部门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本部门使用建筑、场所、设施设备等的安全管理责任分工,做到责任到人。
(五)按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安全督导检查。
(六)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七)发生安全事故后,按照“一岗双责”所承担的职责及有关要求,协助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处置及调查处理。
(八)做好业务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院(系)领导班子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安全工作部署要求,把安全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列入单位总体工作议事日程,业务工作与安全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院(系)安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安全工作指示要求,分析研判安全工作形势,部署安排安全工作并督促落实。
(三)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定期开展常态化、实战化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强化跟踪问效,压实工作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
(五)结合季节特点、每学期工作任务特点、特殊敏感时期,分析学生工作中存在的心理障碍、家庭困境、学业压力、情感纠纷等突出问题,仔细研判安全工作形势,组织开展安全自查工作,排查消除安全风险隐患,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六)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深入开展国家安全、校规校纪、防范电信诈骗、消防安全、校园交通等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提升师生员工安全素养,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案件发生。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院(系)主要负责人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安全工作部署要求,做好本院(系)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研究、部署、督导院(系)安全工作,协调解决院(系)安全工作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安全工作提供人员、资金、物资保障。
(三)每年度与各科室签订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及安全承诺书,明确本院(系)使用建筑、场所的安全管理逐级责任,明确各岗位负责人在教育教学、实习训练、创新创业等活动中的安全责任。
(四)按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安全督导检查。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单位安全工作,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安全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五)支持、督促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做好本院(系)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预警体系,落实内部应急预案、隐患排查、火灾防控、值班巡查、信息报告等安全工作措施。
(六)支持、督促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排查整治学生公寓安全隐患,组建本院(系)消防安全志愿者班组,协助做好学生公寓消防安全工作。
(七)将安全教育纳入党团活动内容,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的校园环境氛围。
(八)配合学校进行安全事故的救援、善后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事项。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安全责任闭环管理体系,强化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十三条 实行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每年开展中层单位安全工作检查,对在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安全工作情况,并报告学校党政领导,抄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在考核干部、评选表彰先进时,将学校安全工作履职情况纳入重要参考内容。
第十五条 对校内各中层单位执行“一岗双责”规定不力,导致发生学校安全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大学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意见》(校党字〔2015〕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