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内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全校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集体活动是指占用校内场所,每场次参加人数大于1000人的集体性活动。学校常规课程不在此范围内。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主持办理大型集体活动的单位。承办单位,是指承担办理大型集体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学校各院(系、所、中心)、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均可作为大型集体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并对其下属社团或机构承办大型集体活动负有管理责任。
第四条 校内大型集体活动内容应健康,积极向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学校严格控制校外单位到校内租借场地举办大型集体活动,原则上不承接产品展览、推销、演示等商业性活动。
第六条 校内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承办者负责、学校监管的原则,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大型集体活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主(承)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7个工作日前向学校治安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大学校内大型集体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二)活动总体方案及其说明,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2.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及人员岗位职责;
3.场地消防设施的完备情况及消防安全措施;
4.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参加人数;
5.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6.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7.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三)有校外人员参加的活动,应提供参加活动校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进校车辆情况;
(四)使用证件或进校凭证的大型集体活动应提交证件或进校凭证的样本;
(五)有承办单位的,提交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就前款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六)其他与举办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活动批准后,主(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活动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或者扩大活动举办规模,不得委托或移交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举办。因特殊情况变更时间、地点和内容、扩大活动举办规模的,举办者应在活动举行2个工作日前向学校治安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
第九条 校内大型集体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侵害少数民族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三)宣传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
(四)违背社会公德或侮辱、诽谤他人的;
(五)组织传销、变相传销等违法行为的;
(六)活动场地不符合安全条件,以及举办的活动可能严重影响生活秩序、严重妨碍治安或影响交通秩序的;
(七)举办者无法维护活动安全秩序的;
(八)其他可能导致活动发生安全问题的;
(九)各类违法活动。
第十条 大型集体活动主(承)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二)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确保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接受学校安全保卫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配备与大型集体活动安全工作所需的,具备消防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五)对参加大型集体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集体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学校安全保卫部门作为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治安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审核批复申请材料,向公安机关备案;
(二)制定大型集体活动保卫方案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在大型集体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在大型集体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全程进行监督;
(五)对活动涉及的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六)对现场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七)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大型集体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 校内大型集体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
(一)未经公安机关或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安全许可,擅自举行活动的;
(二)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
(三)现场举办活动的内容与审批内容不符的;
(四)现场秩序混乱,对参加活动人员的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六)严重影响师生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秩序的;
(七)其他可能导致治安事故的紧急情况的。
第十三条 大型集体活动举办期间发生突发性事件时,主(承)办单位应立即向学校报告,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控制并防止事态的蔓延和扩大。
第十四条 大型集体活动举办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给予主(承)办方的主要责任人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参加校内大型集体活动的人员扰乱会场秩序,情节轻微的,学校安全保卫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校园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校内每场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内的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按《河北大学校园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医学部负责裕华路校区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审批及检查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大学治安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大学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校政字〔2007〕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