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优化学校育人环境,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师生员工、进入校园活动的校外单位及个人须遵守本规定。
河北大学各校区的校园安全秩序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安全秩序管理贯彻“依法管理、确保安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靠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群防群治、形成合力,实现校园和谐稳定。
第四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专项领导小组(委员会)负责制。治安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校园安全秩序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校园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讨论、审议、审批校园安全秩序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党委保卫部/安全工作处是校园安全秩序管理的牵头部门,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安全稳定专项领导小组(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做好所属领域的校园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校园出入管理
第六条 人员及车辆凭校园人脸识别系统和车辆管理系统中核录信息出入校园;未取得授权的,需预约进入校园;入校人员及车辆应自觉遵守校园出入管理制度,服从门卫执勤人员管理。
第七条 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毒品、国家管制类药品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等危害校园安全的物品进入校园。
第八条 严禁非法营运车辆、非法改装车辆、学生私人摩托车、无校园通行牌的电动自行车(含三轮车)、未取得学校授权的共享类车辆进入校园。
第九条 大型货车、工程作业车辆及特种机械车辆,须由校内车辆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审批后方可入校,入校后应当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和停靠。
第十条 携带或运送公有资产,如仪器、设备、建筑材料、家具等离开校园,应当履行携物出校手续。
第三章 人员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内禁止以下影响校园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一)随意点燃废物、违章用电、损毁消防设施等妨害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二)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组织或参与传销、非法聚集,宗教、邪教及封建迷信活动的行为;
(四)涂抹刻画、攀折花木、践踏绿地、制造噪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五)超速行驶、乱停乱放、随意鸣笛等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
(六)燃放烟花爆竹、饲养宠物以及在校内从事私人养殖和种植的行为;
(七)其他影响校园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带领未成年人进入校园时,监护人应进行审慎有效的随身看护,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
第十三条 校内商户、租户以及施工、监理、运维等流动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教育、管理和监督,相关情况报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备案。
第四章 施工秩序管理
第十四条 校内施工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施工单位须自觉接受学校施工项目校内管理单位、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和地方住建部门、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与指导,积极开展施工场地的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环境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校内施工不得占用公共道路。确有需要的,须由施工项目校内管理单位审核,报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占用公共道路区域须做好安全警戒、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警示灯,提前在路口处设置施工交通标识,以保证道路通行人员、车辆安全。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规范用电,配齐消防器材,做好防火措施;严禁使用超标电器、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七条 明火作业的,由施工项目校内管理单位审核,报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动火人持施工现场动火证作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动火现场情况复杂,不利于动火作业的,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有权随时叫停动火作业。
第十八条 在校内施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损害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章 公共场所管理
第十九条 校园户外宣传品展示的内容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要求,内容积极向上、健康文明,任何人不得张贴、散发带有反动、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正当权益的宣传品、张贴物。校园户外宣传品展示需按照《河北大学新闻发布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批,党委保卫部/安全工作处负责备案并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校内举行讲座、报告会、文化娱乐等活动,组织单位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申报批准。规模在1000人以内的集体活动,组织单位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提交《河北大学校园文化活动审批表》,办理安全审批手续,其中200人以上的集体活动,还应提交集体活动安全预案;规模在1000以上的大型集体活动须严格按照《河北大学校内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执行。集体活动内容不得违背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内摆摊设点,不得在校园内进行(或变相进行)营利性展销、促销、经商活动,一经发现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以上活动并离开校园。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举办营利性培训班、辅导班;对擅自举办者,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组织者或者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二十三条 校内公共停车部位,严禁被私自挪作他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借用单位须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备案,并向全校师生员工发布通知公告,说明占用位置、占用时间及占用原因等。
第二十四条 教学楼、图书馆、食堂、操场、体育场、音乐厅、报告厅等公共活动场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须确保疏散通道畅通,禁止锁闭或堆放物品堵塞安全出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在校园内建设安装的设施设备器材,要加强日常的管理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校园涉密场所、人员密集区、师生公寓及办公楼周边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因教学、科研及宣传工作需要使用航空器在校园内进行低空常规飞行的,应参照低空空域飞行器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由党委宣传部审批后,报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备案后使用。
第六章 废弃车辆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废弃车辆”是指停放在教学区、生活区等公共区域内,具有车身残破、车胎没气、链条生锈、主要部件残缺等特征,且经过标记公示期后无人认领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两年开展一次废弃车辆集中清理工作。废弃车辆清理工作由党委保卫部/安全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等部门联合开展。
第二十九条 废弃车辆清理工作按照“公告—标记—公示—清理”的流程进行。
(一)公告:通过网络平台、学生公寓公告栏等渠道发布公告,告知师生学校将开展废弃车辆清理工作。
(二)标记:公告期满后,对校园疑似废弃车辆进行标记。
(三)公示:标记完成后,即进入公示期,一般为两周。公示期车辆被误标记的,车主可自行清理废弃车辆标记,并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
(四)清理:公示期满后,学校按照无主车统一予以处理。
第七章 校园监控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在公共区域设置安全监控,在教室等室内区域设置专门用于考试和课堂教学的专业监控。校内公共区域严禁私自安装视频、语音等监控设备,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校园监控指挥中心内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属保密信息,不直接对外公开。
保密区域的监控除非特殊需要一般不接受查看申请。
非保密区域的安全监控,在出现交通、治安案件等情况下,需在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申请查看安全监控。
确需报案人指认位置或物品的,监控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带领报案人查看。
出现治安案件需查看教室内专业监控的,由监控指挥中心工作人员联系教务处教室管理服务中心查看。
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查看监控,由监控指挥中心核查证件及相关手续,陪同查看。
第三十二条 监控视频查询按照“申请—审批—查询—反馈”的流程进行。
(一)申请:报案人在监控指挥中心领取《监控视频查询申请表》,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由本人所在单位审核。
(二)审批:监控指挥中心工作人员报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审批。
(三)查询:审批通过后,监控指挥中心工作人员根据《监控视频查询申请表》相关内容,查询相关监控视频。在查看监控视频过程中,严禁对监控视频内容进行拍摄或录像。
(四)反馈:查询结束后,监控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并做好存档,填写记录。
第三十三条 监控视频数据仅供查询,严禁下载。确需下载的,须严格遵守审批流程,且仅限于公安机关办案、工伤认定和教务处考试留档等使用。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师生员工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校外单位及个人违反本规定的,移送公安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治安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校政字〔2007〕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