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建立校园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积极有效地预防校园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校园安全稳定,根据《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北大学安全稳定工作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对自身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和学校各专项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职责
第三条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学校各单位(部门)、安全工作领导机构依照规定职责,分别履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是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防控的主体。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行职能部门、各专项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分级监督管理机制。
各专项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牵头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协调对各单位(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隐患排查的内容及途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学校各单位(部门)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等活中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安全工作组织机制是否健全,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消防通道是否安全、畅通,消防设施和设备是否齐全、有效,是否被遮挡、圈占、掩埋、挪用;
(三)校园内电网、燃气管道、供水管道等基础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四)有无使用违章电器、私拉乱拉电气线路,电气线路是否有老化迹象;
(五)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是否到位;
(六)宿舍和教室等公共区城是否安装了影响人员逃生和应急救援的障碍物;
(七)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是否有缺失、损坏、标识错误、被遮挡、被覆盖等现象;
(八)治安和消防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及其他安防设施是否完备;
(九)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及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游泳池、实验室、学生宿舍和底层商铺等重要场所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十)实验室各项安全操作是否规范,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以及病源微生物等危险物质存放及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与处置是否规范;
(十一)学生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是否到位;
(十二)食堂、食品店、超市的食品卫生及环境卫生是否符合标准和要求;所销售的食品来源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变质产品;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健康证并按规定着装;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各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是否严格落实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十三)校园周边治安、校内外道路的交通和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十五)其他认为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的部位或场所。
第七条 安全隐患排查的途径包括各单位(部门)自排自查、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群众举报等。
第四章 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管理制度,逐级落实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完善安全工作的组织机构建设,全面负责本单位(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自查,排查本单位(部门)的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管理,建立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整改。
单位(部门)自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纳入隐患台账,积极落实整改。依靠自身力量不能解决的,单位(部门)应当向负有归口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协调整改。主要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果等。
第十条 负有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每季度对相应领域内的安全隐患至少检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职能部门应及时通知隐患所在单位(部门)限期整改。单位(部门)隐患整改完成后,应提交整改报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隐患概况;采取的方法和措施;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果等。
第十一条 专项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至少一次全校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梳理并确定整改目标,通知隐患所在单位(部门)限期整改,单位(部门)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向专项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整改报告,由办公室进行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隐患概况,采取的方法和措施;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果等。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整改过程中发生各类事故。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专项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隐患所在单位(部门)要根据各级排查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五章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单位(部门)自查上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的安全隐患,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认定,并由学校安全工作部门确认后及时向隐患所在单位下达《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黄色)通知书》(见附件一)、《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橙色)通知书》(见附件二)和《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红色)通知书》(见附件三),实行“黄、橙、红”三级督查警告制。
第十五条 建立安全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对需要督办的隐患,下发《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黄色)通知书》,由相关职能部门挂牌督办;未及时整改到位的,下发《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橙色)通知书》,由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挂牌督办;连续两次仍未整改到位的,下发《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红色)通知书》,由专项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学校研究处理,并继续挂牌督办。挂牌方式可视情形采用发文公示、网上公示或宣传媒体公示等方式。各隐患排查机构应及时验收其整改情况,直至隐患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方可取消备案。
第十六条 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做好督查记录。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中发现拒不整改或可能严重危及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要规范台账,科学管理。要具体记录隐患项目名称、地点、内容、限期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等情况,定期检查督促。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各类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相关人员,严格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