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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6-17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确保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防止出现火灾、被盗及其它灾害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要害部位,是指:在我校教学、科研、生活中地位重要、影响面大、保密性强的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主要包括:财务处、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信息技术中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承担国家重大项目、涉密项目、涉危险实验项目或配有先进精密大型仪器的实验室、学生宿舍、学生食堂、超市、幼儿园、锅炉房等。

第三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严格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重点要害部位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工作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工作,组织人员落实安全措施,常态化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积极落实整改,确保安全。

第五条 重点要害部位所在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涵盖巡查、检查、消防等内容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重点要害部位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和岗位安全员;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做好检查、排查,并建立检查台账;建立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确保及时处理重点要害部位各类安全事故;确保安全设施和器材完好、运转正常,并建立详细档案。管理制度、责任分工等材料应报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备案。

第六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须由政治素质过硬、责任心强、专业技能扎实的人员担任。特殊工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上岗资质。凡从业人员有不良行为及错误思想倾向、精神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七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值班制度由所在单位确定并报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备案。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每年对重点要害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八条 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应认真落实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重点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图书馆、博物馆等风险等级较大的部位应配备专业专职保卫人员。档案馆应强化保密管理,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范执行登记、保存、借阅、传递等环节的保密措施。珍贵图书资料、文物、标本、档案等的存放部位须加装有效的物防、技防设施。

第九条 财务处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安全规定,过夜现金不得超出规定限额,存取大量现金,须专人护送,防止出现意外;应按规定安装报警装置,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与账册,做好防火、防盗以及保密等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条 信息技术中心重点做好机房防火、防断电及数据防护工作。核心服务器、网络设备等关键设施须配备24小时监控、门禁系统及不间断电源,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机房。要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重要数据须定期备份并加密存储,防范黑客攻击、信息泄露等。

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须严格按照河北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涉密项目或涉危险实验项目的实验室,以及配备大型仪器设备(单价或成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实验室,须重点做好实验室安全及仪器设备防护保障工作;精密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应按需配备符合设备运行要求的恒温恒湿系统、防尘防震等设施,确保仪器运行环境稳定可控。实验区域实行严格准入管理,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擅自操作。实验数据须实时记录存储,确保科研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须由专人负责,设值班室且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学生公寓管理人员须认真落实巡查、检查制度,做好安全防范、消防安全等各项工作,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后勤部门应制定并落实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食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确保采购、运输、储存、加工、餐具消毒等全流程符合安全标准。学生食堂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并经卫生部门培训合格,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和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问题快速处理机制,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第十五条 超市应加强防火、防盗及食品安全管理,重点区域(收银台、食品区、仓库等)须安装视频监控。食品类商品须严格核查供应商资质,定期检查保质期,严禁销售变质或“三无”产品。

第十六条 幼儿园须落实封闭式管理,严格执行接送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园区。重点部位(教室、活动区、厨房)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配备消防设施和应急逃生通道。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定期开展安防、消防安全演练,确保幼儿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 锅炉房操作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并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压力容器、管道等设备须定期检测维护,配备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灭火器材。严禁堆放易燃物品,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做好每日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八条 对未依法履行相关安全职责、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重点要害部位发生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学校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治安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大学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校政字〔2007〕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