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建设,提高学校安全文明管理水平,营造良好育人环境,促进我校各项事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以及《河北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河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动自行车,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电力驱动的非机动车。
第三条 各校区教学区、学生生活区的所有电动自行车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专班,由分管校园安全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校工会、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党委保卫部/安全工作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医学部、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后勤服务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协调督办工作;党委保卫部/安全工作处统筹学校门卫、交通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车辆出入管理、交通巡查、违规登记、集中清理等工作;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规划和建设、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的规范停放管理、废弃无主自行车的集中处置等工作;校工会、党委宣传部/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负责分别做好对教职工、学生、留学生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宣传教育工作;医学部负责统筹做好裕华路校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做好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公寓、食堂的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委托餐饮企业教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协助职能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单位人员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废旧无主电动自行车、违规电动自行车清理工作;
(三)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发现充电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处置;
(四)其它有关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
第七条 校内人员自购电动自行车必须在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未办理牌照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入校。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必须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禁止使用伪造、变造、套用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第九条 对校内合规电动自行车全部登记备案,规范管理,组织校内电动自行车主签订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的承诺书。
第十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投保意外伤害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十一条 控制校内电动自行车数量:
(一)校内师生员工、新购电动自行车,必须先到所在单位备案,再到党委保卫部/安全工作处办理相关手续。
(二)及时清理校内“僵尸”电动自行车。
第四章 行驶及停放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个人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非规定区域行驶或停放。电动自行车一律统一在校门口以外或校内指定区域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影响正常交通。
第十三条 用于警务、工程、维护维修、后勤保障等工作的电动自行车,需提前由所在单位到党委保卫部/安全工作处办理备案手续,入校时由指定通道通行,入校后必须规范停放。
第十四条 符合入校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出校门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的询问和管理。门卫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有权制止不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
(二)车辆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坚持“行人优先”原则,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禁止鸣笛,进出校门限速5公里/小时,校内行驶限速10公里/小时。
(三)校园内电动自行车通行严禁超载、禁止单车搭载两人以上的人员,禁止超宽、超长搭载货物。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停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它设施占用车位。如有违反,安全、后勤等有关管理部门有权清理。
(五)未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禁止在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电动自行车。
(六) 停放车辆不得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擅自携带停放的,如发生事故,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七)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停放电动自行车时不得开启报警器,避免出现噪音扰民现象。
(八)严禁在校园范围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电动自行车进入宿舍、教学楼、办公楼等生活、学习、办公场所及电梯内。
第十五条 涉及以下情形的电动自行车严禁进入校园:
(一)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悬挂保定市电动自行车车牌的车辆;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上路的其它类型电动自行车。
第十六条 长期不用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清理出校,不得在校园内停放。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有权按照规定程序,对长期无人使用或无牌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清理处置。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进入校园的电动自行车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规定,自觉服从校园管理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将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对拒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将组织人员开展专项检查,对私拉乱接电源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车辆将予以暂扣,并根据校园相关管理规定对当事人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驾驶人应按要求将电动自行车整齐停放在指定位置,严禁乱停乱放。对初次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案;违反停车规定3次以上的,采取暂扣车辆措施,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将配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超标、改装和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党委保卫部/安全工作处将协助交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保卫部/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