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教师国内访学研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教师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提升教师教学科研水平,规范教师访学研修管理,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教师(〔202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职在岗专任教师,以及教辅人员、专职辅导员等其他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人员,赴国内除港澳台地区外的高校或科研院所访学研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选派教师访学研修应在不影响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正常秩序的基础上,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
第四条 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师培训促进中心(以下简称“教研教促中心”)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负责教师访学研修的审批管理。
第二章 访学研修类型及周期
第五条 访学研修类型如下:
(一)由学校统一派出并资助到国内高校或科研院所进行的访学研修项目,包括中西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及其它学校统筹安排的派出项目等;
(二)教师个人自主申请、学校审批同意派出的访学研修项目。访学研修单位须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高水平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原则上应为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全国重点科研院所;接收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及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第六条 访学研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通常为3个月、6个月(或一学期)、12个月(或一学年)。相关部委、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单位及学校统一选派有其它规定的,访学研修期限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选派原则及选派条件
第七条 选派工作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导向、按需选派、注重实效”的原则,优先选派师德优良,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勇挑重担、表现突出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第八条 选派条件如下: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师德师风良好,身心健康;
(二)积极承担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访学研修内容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或研究方向一致或具有较强相关性;
(三)到校工作时间满3年,近3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
(四)原则上教师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五)符合相应资助项目的选派条件。
存在以下情况的,一般不予派出:
(一)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完成单位布置的工作任务;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或申请调离学校期间;
(三)近3年发生教学事故的;
(四)近3年内曾派出或已经累计派出3次及以上国内访问研修的;
(五)前期国内访学研修回校尚未满服务期者;
(六)因其它原因不适合选派者。
第四章 选派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中西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等由学校统一派出的,按照上级通知要求或学校规划安排,发布访学研修人员遴选通知,统一组织申报、选拔推荐,审批同意后派出;教师个人自主申请的访学研修,根据拟申报高校或科研院所等要求申报,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派出。
第十条 访学研修审批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请。教师按照学校选派通知要求及访学研修接收单位相关要求,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内容应明确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的访学研修任务目标与预期成果等。
(二)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师资队伍培养规划、教师培训计划和教学科研工作等实际情况,对申请人资格条件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同意后报教研教促中心。
(三)审核派出。教研教促中心对派出教师资格条件及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研究确定访学研修拟派出人员名单,经学校批准后派出。
(四)签订协议。教研教促中心向人事处出具教师派出公函,由人事处与派出教师、所在单位按学校规定签订相应培养合同书或协议。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访学研修人员派出前,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要对派出教师进行行前教育;访学期间,所在单位须指定专人与派出教师保持密切联系、跟踪指导,及时了解其在外情况。发现有较大问题者,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学校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完成访学研修任务后,教师应及时返校并到所在单位报到,在所在单位进行汇报交流。教师须填写《河北大学教师访学研修鉴定表》,经学院审核合格后,连同访学研修单位签发的《访问学者考核表》《国内访问学者证书》或《课程研修成绩单》等原件,以及访学研修总结报告、学习总结课件,一并报教研教促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教师访学研修期间应遵守访学研修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访学研修计划,保质保量完成访学研修任务。
第十四条 确因访学研修需要延期返校的,教师应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延期申请书、访学研修期间学术成果相关材料、指导教师同意函等,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只能申请一次,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因个人原因访学研修逾期未成行者,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教研教促中心说明有关情况,其相关访学研修资格自动取消,且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教师在访学研修期间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科技秘密、工作秘密。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者,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费用资助与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资助范围如下:
(一)由学校统一派出并资助到国内高校或科研院所进行的访学研修项目,对派出教师资助不超过2万元的经费。
(二)由教师个人自主申请、学校审批同意派出的访学研修项目,每年择优、重点支持不超过10项,每项资助经费不超过2万元;非重点支持项目相关费用由教师与学院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资助标准如下:
访学研修时限 |
资助费用 |
3-6个月(一学期) |
≤1万元 |
10-12个月(一学年) |
≤2万元 |
第十九条 资助经费用于派出教师访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往返路费(每学期不超过2次)。访学研修单位免费提供住宿的,学校不再报销住宿费;确需负担住宿费的,按北京市、上海市不超过4000元/月、其它城市不超过1200元/月标准限额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条 访学研修期间相关费用由教师先行垫付,待访学研修期满,完成任务并鉴定合格、按期返岗工作后,依据相关通知要求及学校相关制度予以报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资助任何费用:
(一)未经学校批准的国内访学研修,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合同或协议,办理离、回校手续)的;
(二)访学研修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长访学研修期限或逾期不归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批同意派出的教师,在规定的访学研修时间内保留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访学研修结束后,派出教师应按期回校工作,逾期未归者,按旷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研教促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