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字〔2026〕11号)河北大学“国培”“省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4-21

河北大学“国培”“省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培”“省培”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教师培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5 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和职业院校教师培训经费管理使用的通知》(冀教财〔2020〕25号),参照《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5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培”项目是指我校承担的河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项目,“省培”项目是指我校承担的河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职业院校教师省级培训计划项目。

第三条 “国培”“省培”项目经费(以下简称“培训经费”)是河北省教育厅拨付我校用于支持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和职业院校教师培训项目的专项资培训。

第四条 培训经费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学校承接和开展培训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及设备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除师资费外,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第二章  培训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讲课费(含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教师交通费、食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食宿费参照《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5号)相关标准执行。

第六条 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住宿费不超过180元/人/天。

第七条 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伙食费不超过100元/人/天。

第八条 培训场地及设备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教室或实验室租金、网络研修平台和相关设备租金。校内会议室、教室、实验室等场地租金、设备租金及相关资源占用费参照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据实收取。

第九条 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资料费、网络课程资源费及办公用品费。

第十条 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人员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参训人员外出培训产生的交通费,按照有关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一条 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保险费、班级管理费等与培训相关的其他支出。学校将培训需求调研、培训方案研制、培训绩效评估、训后跟踪指导纳入培训流程,并提供必要经费保障。培训安排必要的班级管理费用,每班可设置常驻学生工作助理1-2人,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含晚上)。

第十二条 培训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培训费。参训人员往返发生的交通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三章 培训经费报销管理

第十三条 培训经费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杜绝奢侈浪费;严格执行资金预决算制度,合理、科学、高效使用经费;严格审核培训费开支,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相关承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项目预算、培训通知、培训日程安排、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正式票据及原始明细单据、师资费发放表、其他人员费发放表及费用构成明细等材料。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的支出,应当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经费审批部门负责人对相关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发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培训资金等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和职业院校教师培训经费管理使用的通知》(冀教财〔2020〕25号)、《河北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校政字〔2022〕37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师培训促进中心、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