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积极发展非学历教育,进一步深化继续教育改革,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和河北省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学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 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非学历教育是河北大学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坚持科学发展、正确引导、规范管理、打造品牌的方针。
第五条 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前提下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坚持自招、自办、自管的原则。
第二章 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坚持“管办分离”,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师培训促进中心(以下简称“教研教促中心”)是学校非学历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二)对各办学单位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
(三)对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
(四)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
(五)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
(六)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
(七)其他非学历教育管理事宜。
第三章 办学单位和职责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和学校审批准予开办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教学单位(指承担学历教育的院系,以下简称“教学单位”)是学校非学历教育的办学单位。教学单位在不影响学历教育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和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非学历教育工作。
第九条 办学单位开办非学历教育,应立足于服务国家和区域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需要,结合自身优势特色,以创建高质量、高水平、高层次的精品办学项目为目标。其中,教学单位申办的项目定位应与本单位学科发展建设具有较强相关性。
第十条 办学单位对其承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承担依规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责任,具体包括:
(一)研发设计办学项目,按程序立项,根据立项结果制定培训方案;
(二)设置课程并制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师实施理论和实践教学,对教学质量开展督导和评价;
(三)加强师资队伍和办学团队、课程、教材等建设;
(四)对学员进行管理,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
(五)做好意识形态和价值导向等政治把关;
(六)其他与非学历教育项目过程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学校全称或简称的,所举办的非学历教育纳入学校非学历教育统一管理。
第四章 立项与招生
第十二条 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执行“一班一申报”制度,填写《河北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申报表》(见附件),附课程、师资、宣传及项目合同等办学材料,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招生、宣传等办学活动。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名称根据培训对象、内容和形式定名为培训班、研修(讨)班等。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第十四条 办学单位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所有对外发布的非学历教育招生宣传材料均须经教研教促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符合学校有关政策规定,与审批内容一致。招生宣传内容不得与学历教育相混淆,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员。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需结合培训对象、培训主题研发和设置课程,课程应兼具科学性、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课程内容不能涉及政治安全与意识形态安全敏感议题,不得开设明令禁止的课程。
第十六条 学员完成非学历教育项目规定的学时且经考核合格后,办理河北大学结业证书,结业证书须与所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内容一致。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由教研教促中心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与学历教育证书明显区别,由校长办公室用印。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
第十七条 教研教促中心对各办学单位的非学历教育课堂教学进行常态化检查,以保障和提升办学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及时通知办学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项目结束后,办学单位做好项目申报表、项目合同、培训方案、招生简章、学员名单、考勤记录、成绩登记表、结业证书发放登记表等办学项目资料的收集与归档。教研教促中心不定期对归档资料进行检查。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办学单位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经教研教促中心初审后报财务处复审并备案,由办学单位进行收费公示后方可执行收费,不得加收其他费用。涉及收费减免的,应严格履行收费减免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收入须全额缴入学校指定账户,由学校统一开具合法票据,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
第二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收费流程、办学收入的结算分配、经费支出执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使用校内资源的,执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办学收入的分配分为上交学校和办学单位留存两部分,办学单位留存部分的具体分配比例及开支范围按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三条 办学单位要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建设。坚持师德第一、德才兼备,选聘、培育优秀人才担任非学历教育授课教师,建立授课师资准入、考核与动态调整机制。聘用外籍人员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应符合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非学历教育向校外积极拓展办学空间;校内在保障学历教育的基础上,尽量为非学历教育提供办学条件保障。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并纳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事事项和“三重一大”决策范畴。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覆盖非学历教育立项、研发、招生、收费、教学、评价、发证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办学过程受监控、可追溯。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腐败风险。
第二十九条 授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出现违背师德言行、发布违法言论、违反校纪校规、酿成重大事故等情况的,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各单位或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教研教促中心联合相关部门、办学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责令退还违规所得或承担学校经济损失;构成违纪的,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规对相关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存在领导责任的,对有关领导人员实施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一)擅自以学校名义或易使公众混淆的名称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招生广告,骗取钱财;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资格证书等;
(五)未按规定办学,影响学校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六)其他违反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地域、特定群体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有关部门和单位须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关于非学历教育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师培训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